僅有合同能證明商標使用了嗎
來源:wxw 發布日期:2023-03-16 瀏覽:128簡單生活大概是每個人心之所向。不過作為商標,這件的注冊被撤銷了。撤銷原因是其在2018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間連續三年沒有使用。不過,商標注冊人并不認可這個結論,他們堅持認為使用了這件商標,只是他們提交的使用證據沒有被采納。
這件商標于2015年11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餐廳,提供野營場地設施,飯店,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備辦宴席,酒吧服務,養老院,日間托兒所(看孩子),為動物提供食宿,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務上。
2021年,一位自然人向國家知識產權提交了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認為注冊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該商標已在指定期間使用,決定撤銷該商標注冊。注冊人不服,提出復審。
注冊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12組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證明力均予否認(后面的紅字部分)
2、上海天泰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與上海享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6日簽訂的《創意菜品包裝執行服務合同》;
3、上海天泰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與上海茲睿商貿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1日簽訂的《采購合同框架協議(補充協議)》、采購商品列表、付款發票及銀行匯款回單;
4、上海天泰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與上海信程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24日簽訂的《采購合同框架協議(補充協議)》、采購商品列表、付款發票及銀行匯款回單;(證據2、3、4均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
5、上海天泰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與廈門橙狗品牌設計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14日簽訂的《采購合同框架協議(補充協議)品牌設計服務合同》、付款發票及銀行匯款回單;(證據5與復審商標的使用無關。)
6、上海貝麗坊食品有限公司與上海統超物流有限公司在2013年2月17日簽訂的《漕河涇商鋪租賃合同》;
7、上海貝麗坊食品有限公司與上海遠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15日簽訂的《協信星光廣場房屋租賃意向確認書》;
8、上海天泰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與上海恒駿房地產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6日簽訂的《租賃合同意向書》及相關租賃材料;(在本案中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佐證上述合同(證據6、7、8)的實際履行。)
9、匯信集團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詔業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網站設計合同書》及《SIMPLY LIFE Bakery Cafe域名空間服務合同》;(僅涉及網站建設和域名注冊等內容,非復審商標的直接使用證據)
10、上海天泰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與廈門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付款方式變更補充協議》、《美團團購服務合同》之補充協議;(在案并未提交支付憑證佐證該合同的實際履行。)
11、(2021)滬靜證經字第275號《公證書》;(時間均形成于指定期間之前。)
12、復審商標使用照片。(難以確定真實形成時間)
最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中再次認定,僅憑在案證據難以認定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其核定使用服務上進行了公開、真實的使用。因此,復審商標的注冊應予撤銷。
證明一件商標在指定的時間內使用,提交的證據要包含四個要素,指定的商標標識、核定的商品或服務、確定的時間、合法的商標使用人。不一定要每件證據都出現四個要素,但所有證據綜合要能夠形成證據鏈能證明商標使用的特定事實。
本案中,注冊人提供的證據多是合同。合同也確實是商標使用中不可缺少的一環,但簽了合同沒有履行也是常見事實,因此提交合同時要同時提交其他證據(如出庫間、發票等)佐證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只有履行的合同才能證明真實發生商標使用行為。
商標是商業標識,使用形式是多種多樣且不斷變化的,所有使用方式都可以作為證據。但證據的采信亦有規則,需要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由于證據的不同,案件中查明的事實并不能保證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但如果一件真實使用的商標因為證據不合格而被認定未使用而撤銷,實在是不應該發生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