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受讓者也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字號
來源:wxw 發布日期:2023-02-22 瀏覽:127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對香港成功公司與成功科技公司、豐麗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香港成功公司向一審法院訴稱,其于1997年在香港地區注冊,英文名稱為DAIICHI INTERNATIONAL(HOLDINGS)HK LTD。該公司從1998年開始通過其自身名義或多個關聯公司在大陸地區銷售幕墻板產品。該公司制作的宣傳冊上載有其參與的國家大劇院、北京人民大會堂、水立方等工程項目圖片。香港成功公司認為,成功科技公司在宣傳冊中使用該公司拍攝的項目照片,并與豐麗公司共同通過公司網站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該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成功科技公司將“成功”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將“DAIICHI”作為域名主要部分注冊并使用,將該公司的項目作為其項目和案例進行宣傳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豐麗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成功科技公司、豐麗公司停止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20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一,根據現有證據可認定香港成功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成功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將涉案作品印制成宣傳冊并上載于網絡的行為構成侵權。第二,香港成功公司的“成功”字號在幕墻板相關市場具有一定影響,成功科技公司將“成功”作為字號登記并使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但由于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DAIICHI”字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故成功科技公司使用“DAIICHI”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第三,成功科技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案外人成功幕墻公司許可其使用相關業績進行宣傳,即便相關業績與受讓的商標具有一定關聯,成功科技公司在宣傳內容中未予以明確說明的行為仍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構成虛假宣傳。第四,豐麗公司在其經營管理的網站上載了相同侵權內容,應認定其與成功科技公司共同實施了部分侵權行為,并為成功科技公司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幫助,對此應與成功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成功科技公司、豐麗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權行為;停止使用“成功”企業字號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成功科技公司賠償香港成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豐麗公司對其中的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成功科技公司、豐麗公司在相關網站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成功科技公司、豐麗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成功科技公司、豐麗公司認為,香港成功公司未證明其享有相關圖片的著作權;成功科技公司申請注冊企業名稱及域名系基于其受讓的“成功”“DAIICHI”注冊商標專用權;成功幕墻公司授權其使用工程業績進行宣傳,不存在虛假宣傳。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
香港成功公司就其主張的170余張圖片,提交了印有全部圖片的宣傳冊、印刷機構的證明、部分照片的底片等,成功科技公司雖否認香港成功公司對此享有著作權,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故其與豐麗公司在宣傳冊或網址上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的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在案證據顯示,在成功科技公司登記“成功”字號時,香港成功公司已在大陸地區市場使用“成功”字號多年,該字號具備一定的顯著性,且經過其多年的經營、宣傳,已具備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功能?,F有證據足以證明香港成功公司的“成功”字號在幕墻板相關市場具有一定影響,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雖然成功科技公司后續受讓了“成功”商標,但在香港成功公司對“成功”享有在先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成功科技公司在相同行業的經營中使用“成功”字號的行為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二者間的關系混淆,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成功科技公司的宣傳冊及其與豐麗公司的相應網站上發布的“成功足跡”“成功產品”“成功案例”等宣傳內容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成功科技公司的企業歷史、經營業績產生誤認,故該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綜上,上海知產法院對成功科技公司、豐麗公司的上訴請求予以駁回。
法官說法
商標和企業名稱系不同類型的商業標識,在權利取得途徑、權利性質等方面存在區別。商標的功能在于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企業名稱的功能在于區別不同市場主體,二者分別通過不同的機關獲得注冊,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因此,對某一標志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不代表其當然有權將該標志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反之亦然。當不同主體使用同一標志作為商業標識開展經營時,若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其主體身份、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混淆可能性,則在后的使用行為亦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來源:上海知產法院